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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荔刑初字第00165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关于大荔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某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dotx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荔刑初字第00165号公诉机关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男,出生于陕西省大荔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大荔县官池镇。2013年7月9日因涉嫌盗窃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大荔县看守所。大荔县人民检察院以荔检刑诉字(2013)第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荔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雷艳茹、被告人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荔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初,被告人高某与被告人王军平(另案处理)经预谋,二人前往大荔县官池镇九龙村王某某家进行踩点,将王某某家一辆绿驹电动车(价值1759元)盗走,由王军平将车销于郝党会处,高某从中获利500元,赃款已挥霍。2013年6月25日,二人再次预谋实施盗窃,从三教村李某某家盗走一辆新蕾电动摩托车(价值1151元)后王军平将车销于郝风林处,高某从中获利300元,赃款已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报案材料、证人郝党会、郝风林证言、有大荔县物价事务所评估笔录、公安机关现场照片、有公安机关关于被告人高某指认现场笔录、有公安机关提取笔录、有失主领条、有郝党会、郝风林行政处罚决定书、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关于高某盗窃案件针对王军平涉及其他案件已移交洛南县处理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足以认定,本院对上述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盗窃罪的事实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9日起至2014年1月8日止)。二、非法所得800元依法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袁福建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青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