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睢民初字第9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9-12-19
案件名称
胡合永、胡合兴等与刘明福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胡合永;胡合兴;刘明福;王庆伟;余传伟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睢民初字第901号原告胡合永,男,现年51岁,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原告胡合兴,男,现年50岁,汉族,农民,住所地同上。被告刘明福,男,现年48岁,汉族,住所地永城市。被告王庆伟,男,现年46岁,汉族,住所地永城市。被告余传伟,男,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合永、胡合兴与刘明福、王庆伟、余传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二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合永、胡合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为7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海涛审 判 员 杨荣方人民陪审员 张 旭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