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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民初字第4920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刘浈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刘浈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4920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1号。代表人窦荣兴,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段婷,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黄玫,该行职员。被告刘浈波。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被告刘浈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孔 瑛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红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