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船民一初字第737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常爱梅与吉林市侪新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爱梅,吉林市侪新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船民一初字第737号原告:常爱梅,住吉林市。被告:吉林市侪新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法定代表人:张铁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段伟涛,住长春市南关区。委托代理人:王磊锋,吉林权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爱梅诉被告吉林市侪新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爱梅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爱梅以与被告吉林市侪新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爱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66.00元由原告常爱梅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王新颖代理审判员 孙兴华人民陪审员 林艳平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笑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