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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锦江民初字第3703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四川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吴振纲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吴振纲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3703号原告四川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吴振纲。原告四川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振纲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6元,减半收取48元,由原告四川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国书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熊 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