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锦江民初字第3703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四川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吴振纲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吴振纲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3703号原告四川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吴振纲。原告四川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振纲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6元,减半收取48元,由原告四川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国书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熊 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