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山民劳初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段继峰与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齐忠勤、河南华强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继峰,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齐忠勤,河南华强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山民劳初字第00079号原告段继峰,男,52岁,汉族,户籍所在地周口市川汇区。被告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宋门关大街。法定代表人黄思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戴爱萍,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齐忠勤,男,59岁,汉族,现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席国录、李向君,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华强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宋门关大街。法定代表人李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文生,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受理原告段继峰与被告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齐忠勤、河南华强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后,被告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应属于劳动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的法院所在地管辖。用人单位的法院为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贵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将此案移送至被告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承建了焦作山阳春天小区工程项目,并将部分劳务工程分包给了被告河南华强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该公司又将部分工程的劳务承包给了被告齐忠勤,原告段继峰在此工地进行水电安装工作。因此,劳动合同的履行地在本院管辖范围,且该劳动争议也已经焦作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原告不服仲裁裁决故而向本院提起诉讼,故本院对此案有管辖权,被告对该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的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牛守海审 判 员 梁小云人民陪审员 宋 欣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冯 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