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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灵执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2013)灵执字第300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继光,桂林铁山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灵执字第300号申请执行人:罗继光,男,194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广州市人,个体户,住广州市花都区赤泥镇缠岗村一队三巷3号。被执行人:桂林铁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铁山工业园附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罗继光与被执行人桂林铁山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灵川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5日作出的(2013)灵民初字第53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50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本案为此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灵川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5日作出的(2013)灵民初字第5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盘金塶审 判 员 吕桂华审 判 员 黎爱志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朱 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