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520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520号原告陈某,身份证住址广州市天河区。被告梁某,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郭 越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何粉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