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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520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520号原告陈某,身份证住址广州市天河区。被告梁某,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郭 越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何粉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