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塘商初字第789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王晓洁与陈少红、赵余胜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洁,陈少红,赵余胜,浙江圣联汽摩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塘商初字第789号原告王晓洁。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邵晓敏、赵约翰,浙江晓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少红。被告赵余胜。被告浙江圣联汽摩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余胜,系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洁与被告陈少红、赵余胜、浙江圣联汽摩配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晓洁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晓洁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萍萍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谢 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