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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民初字第5288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5-12

案件名称

崔××与刘一×、刘二×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刘一×,刘二×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北民初字第5288号原告崔××。委托代理人高明,天津天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一×。被告刘二×。原告崔××与被告刘一×、刘二×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吴凤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的委托代理人高明、被告刘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崔××诉称,原告没有收入,加之物价上涨,2000年法院判决确定的二被告每人每月给付100元赡养费已经不能满足生活的基本需要。二被告均有稳定的收入,故要求被告刘一×每月增加赡养费至500元,被告刘二×每月增加赡养费至1000元。原告近期花费医疗费5460.12元,要求被告刘二×支付六分之一910元,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被告刘一×辩称,我每月的退休金有2000余元,我爱人去年患有脑梗造成偏瘫,目前没有工作,孩子尚未成家,所以我的经济能力有限,我同意每月给原告的赡养费增加至200元。被告刘二×未到庭参加诉讼,提交了书面答辩状,辩称自1996年患有心肌梗塞以来常年吃药,介入手术两次并且多次住院,三次病危。近年又患有慢性胰腺炎,时常要治疗,妻子身体也不好。在津无住处,住女婿房屋每月需支付适当补偿金,和妻子的退休金不能满足基本生活,要靠子女承担,故不同意每月增加赡养费,也不同意承担医疗费。经审理查明,原告系二被告的母亲,其夫于1997年亡故。原告与其夫共生育子女六人,即刘三×、刘四×、刘二×、刘五×、刘一×、刘六×。原告无工作,2000年曾来本院起诉六个子女给付赡养费,本院作出(2000)北民初字第18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每人每月给付100元赡养费。目前,刘三×每月养老金为2085元,刘四×每月养老金为2123.93元,刘五×每月养老金为1381.32元,刘六×每月养老金为1753.84元,刘一×每月养老金为2036.84元,刘二×每月养老金为3249.7元。现刘三×、刘四×、刘五×、刘六×每人每月给付原告200元赡养费,并与被告刘一×轮流照顾原告。原告现每月领取老年人生活补贴90元、副食补贴7.5元。2013年1月7日至2013年9月原告因生病及镶牙共花费5460.12元。现原告来院以诉称理由起诉被告刘一×每月增加赡养费至500元,被告刘二×增加赡养费至1000元并承担六分之一医疗费910元。被告刘一×以辩称理由同意每月增加至200元。被告刘二×未到庭参加诉讼,其提交书面答辩状表示不同意增加赡养费,不同意承担医疗费。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书证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原告没有生活来源,年老体弱,子女应根据自身经济和身体条件对原告经济上给予扶助,生活上予以照顾,精神上予以慰藉,以使其安度晚年。二被告每人每月给付原告的100元赡养费和原告的其余子女每人每月给付的200元赡养费已经不能满足原告的基本生活需要,故二被告应当予以增加,被告刘一×每月增加至200元,被告刘二×每月增加至300元为宜。原告生病及镶牙所花费用亦应由子女平均承担,故原告要求被告刘二×承担六分之一医疗费91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一×自2013年10月起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由100元增加至200元;二、被告刘二×自2013年10月起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由100元增加至300元;三、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给付原告应承担的医疗费91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被告刘一×负担20元,被告刘二×负担4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凤侠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贝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