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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江民初字第15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张永福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平江支公司、苏州市皓达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平江支公司,苏州市皓达物流有限公司,尹宝桂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民初字第1571号原告张永福。委托代理人尚东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平江支公司。被告苏州市皓达物流有限公司。被告尹宝桂。原告张永福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平江支公司、苏州市皓达物流有限公司、尹宝桂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张永福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永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福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14.50元��依法准予原告张永福免交。代理审判员 易 欣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金雪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