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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钢执字第54-2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韩治杰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钢执字第54-2号申请人:韩治杰。被执行人:葛东胜。被执行人:张桂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钢民初字第69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委托山东莱芜拍卖行有限公司对查封的葛东胜、张桂莲所有的位于莱芜市钢城区万柳园10号楼105室房产[房产号:0055769)及相应土地[莱芜市国用(2007)第0701000238号](包括储藏室)进行了三次公开拍卖,皆流拍。本院又于2013年10月30日公开组织变卖,竞买人乔学荣(身份证号:××)以140000元的价格竞得上述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葛东胜、张桂莲所有的位于莱芜市钢城区万柳园10号楼105室房产[房产号:0055769)及相应土地[莱芜市国用(2007)第0701000238号](包括储藏室)裁定归买受人乔学荣(身份证号:371203194607123211)所有。二、买受人乔学荣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毕研雷审 判 员  王 健代理审判员  陈克重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吴 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