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民速初字第685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刘吉德与孙德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桓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吉德,孙德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桓台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龙民速初字第685号原告:刘吉德,男,198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山东省龙口市。被告:孙德旭,男,197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山东省桓台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桓台支公司。原告刘吉德与被告孙德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桓台支公司(以下简称中保桓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吉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德旭、被告中保桓台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吉德诉称,2012年5月22日,被告孙德旭驾驶鲁CXXX**-CUXXX挂号车在龙口市海岱土城路与刘吉德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致原告受伤。本事故经龙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孙德旭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车辆在被告中保桓台支公司投保两份交强险及两份商业险。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7110.30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审理中,原告明确其具体损失为:住院伙食补助费150元(30元*5天)、护理费250元(50元*5天)、误工费26710.30元(144.38元*185天),以上共计27110.30元。被告孙德旭未到庭亦未答辩。被告中保桓台支公司未到庭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22日9时10分,被告孙德旭驾驶鲁CXXX**(鲁CUX**挂)号大货车由东向西行至302省道龙口市海岱土城路口东,在向东掉头时,迫使由东向西行驶的原告刘吉德驾驶的鲁FML4**号二轮摩托车刹车躲让未果,两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致原告刘吉德受伤。经龙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孙德旭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刘吉德无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刘吉德到烟台龙矿中心医院住院治疗5天,花医疗费1320.47元(由被告孙德旭垫付)。出院后,医院出具诊断书建议原告休息四个月。另查明,原告刘吉德系龙口胜通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孙德旭驾驶的鲁CXXX**(鲁CUX**挂)号大货车在被告中保桓台支公司投有交强险两份及商业三者险600000元(不计免赔)。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龙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烟台龙矿中心医院门诊病历、住院病历、诊断书,行驶证、从业资格证,保险单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孙德旭驾驶大货车与原告刘吉德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致原告刘吉德受伤,事实清楚,龙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准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系龙口胜通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从事道路旅客、普通货物运输业,其主张误工费按照2012年国有经济交通运输行业标准144.38元/天计算,于法有据,应予支持。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原告的损失为:住院伙食补助费150元(30元/天*5天)、护理费250元(50元/天*5天)、误工费26710.30元(144.38元/天*185天),以上共计27110.30元。因肇事车辆鲁CXXX**(鲁CUX**挂)号大货车在事故发生时已在被告中保桓台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且原告的损失不超出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因此应由被告中保桓台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全部承担。被告孙德旭、中保桓台支公司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鉴于本案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及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桓台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刘吉德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7110.30元,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刘吉德对被告孙德旭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8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桓台支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伟人民陪审员 刘家树人民陪审员 王连来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孙 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