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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浦民四(民)初字第1622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20-04-09

案件名称

上海南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厦门市深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上海南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市深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黄浦民四(民)初字第1622号 原告上海南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刘娟,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士明,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林锋,上海精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深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林观彦 原告上海南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厦门市深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所涉工程合同因原告请求确认无效,故应认定双方没有合同关系。被告住所地是厦门市湖里区,根据法律规定,应由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要求将本案移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合同的履行地人民法院系本院,根据法律规定,本院具有管辖权,对本案所涉合同是否属无效合同,也尚未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厦门市深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严 奇 审 判 员  李 慧 人民陪审员  冯美福 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薛文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