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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鸠执字第00725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汪国海、朱本当、汪理明、汪理琴与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黄山寺社区西埂一村民组土地承包征收补偿费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国海,朱本当,汪理明,汪理琴,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黄山寺社区西埂一村民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鸠执字第00725号申请执行人汪国海,男,196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申请执行人朱本当,女,196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汪理明,男,198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汪理琴,女,1992年12月25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黄山寺社区西埂一村民组,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鸠民一初字第0089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0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黄山寺社区西埂一村民组178500元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梅根生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邢军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