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竹山民初字第017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原告伍某甲诉被告郭某、伍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某甲,郭某,伍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鄂竹山民初字第01731号原告伍某甲。委托代理人岳某。被告郭某。被告伍某乙。原告伍某甲诉被告郭某、伍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方治平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伍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岳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某、伍某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伍某甲诉称:2013年1月6日,被告郭某因承包建设工程需资金周转,由被告伍某乙担保,向我借款10万元,约定月息3%(即月利率30‰),出具借条一张,伍某乙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口头约定借款使用期限6个月。借款到期后,我多次向二被告索要无果。现具状起诉,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我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照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郭某、伍某乙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被告郭某、伍某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到庭应诉陈述事实、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的权利。本院将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庭审查明的事实对本案事实予以综合认定。经审理查明:原告伍某甲和被告伍某乙系堂兄弟关系,被告郭某经被告伍某乙介绍与原告伍某甲相识。2013年1月6日,被告郭某以承包竹山县城关镇城西村鑫源小区消防工程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伍某甲借款人民币10万元,约定月利率30‰,出具借条一张。被告伍某乙作为借款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名。之后,原告多次向二被告索要无果,遂具状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贷双方应当依照约定全面自觉履行合同义务。本案被告郭某因承包工程之需,向原告伍某甲借款,并出具有借条,是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于2012年7月6日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从2012年7月6日至今,执行的六个月至一年期的贷款基准利率为6%每年(折合月利率为5‰)。而原、被告双方约定的利率(30‰)明显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20‰),对超出的部分依法不予保护。被告伍某乙作为借款保证人,未在借据上注明保证方式,依法应视为连带责任保证,应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诉称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因此,依法应认定双方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对没有约定期限的借款,经原告催告后,被告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偿还。因此,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其要求被告承担自借款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30‰计算的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即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20‰计算的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郭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伍某甲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并承担自2013年1月6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二、被告伍某乙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伍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郭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递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名称:十堰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十堰市分行五堰支行;帐号:17-245601040000333。通过邮局汇款的,款汇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邮编:442000;地址:十堰市邮电街12号。上诉人应将注明一审案号的交费凭证复印件同时交本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之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审判员 方治平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任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