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民二初字第01264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营业部与黄德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营业部,黄德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二初字第01264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营业部。负责人唐自然,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卫国,湖南高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德明,男,195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诉被告黄德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112元,减半收取为2057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承担。审 判 长 刘 伟人民陪审员 陈文艺人民陪审员 林 群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 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