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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西初字第00100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畅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畅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六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西初字第00100号原告畅某某,女,196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陕西中烟工业有限公责任公司干部。被告王某某,男,1963年8月4日出生,汉族,西安东方亚太学院干部。本院受理原告畅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经审查被告王某某自2009年7月起在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一路南段126号4号楼901室居住至今,该经常居住地属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辖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朝霞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战 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