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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秦民初字第02620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徐某与文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文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2620号原告徐某,女,汉族。被告文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文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经传票传唤无故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程保理人民陪审员  杨志红人民陪审员  董战景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杨碟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