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咸秦民初字第02620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徐某与文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文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2620号原告徐某,女,汉族。被告文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文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经传票传唤无故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程保理人民陪审员 杨志红人民陪审员 董战景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杨碟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