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定刑初字第00235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李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定刑初字第00235号公诉机关定边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2013年8月17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定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定边县人民检察院以定检刑诉(2013)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定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卫侠、罗海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6日21时,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宁CLx**号小型普通客车从长城北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中国石油加油站处被定边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292.21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证人贺学峰证言、酒精检测单、体检表、血醇检验报告、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户籍证明、机动车信息、驾驶人信息、检查报告单、心电图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行驶,其行为侵犯了公路交通安全秩序,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应以危险驾驶罪对其予以处罚。鉴于其归案后,认罪态度尚好,确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且其患有肺结核等疾病,由定边县人民医院出具报告单予以证实,本院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党翠琴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邹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