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朝民初字第744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姜成与董玉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成,董玉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朝民初字第744号原告姜成,男,现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董玉堂,男,现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成诉被告董玉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成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210.0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负担9,105.00元。审判长 李炳余审判员 李长顺审判员 陈晓飞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曲 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