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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朝民初字第744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姜成与董玉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成,董玉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朝民初字第744号原告姜成,男,现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董玉堂,男,现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成诉被告董玉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成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210.0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负担9,105.00元。审判长  李炳余审判员  李长顺审判员  陈晓飞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曲 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