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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执民字第00106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玲玲与被执行人李春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陵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黄执民字第0010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委托代理人郭某某,男。被执行人李某某,女。本院在执行(2013)延中民终字第0037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王某某与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31349.1元。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于2013年10月10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于2013年10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于2013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李某某送达(2013)黄执民字第00106号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执行材料,要求被执行人限期履行赔偿款31349.1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283.5元、执行费370元,并告知其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在执行过程中,2013年10月31日被执行人李某某交来执行款31349.1元、案件受理费1283.5元、执行费370元。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于2013年10月31日领取全部执行款。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延中民终字第00376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认的李某某支付赔偿金31349.1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永明审判员  冯 霞审判员  冯娅鸽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马晓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