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襄法执字第379-2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城县支行 (20)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城县支行,许昌市群发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襄法执字第379-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城县支行。法定代表人:王晓霞,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许昌市群发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群发,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1年6月24日作出(2010)襄民初字第1425-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许昌市群发实业有限公司在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城县支行贷款抵押的地产(地产位于襄城县十里铺镇孟园村襄禹公路西侧,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号为襄国土他项(2003)字第054号),现因本案已执行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许昌市群发实业有限公司在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城县支行贷款抵押的地产(地产位于襄城县十里铺镇孟园村襄禹公路西侧,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号为襄国土他项(2003)字第054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京伟审判员 王志坚审判员 李 欢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苏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