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宿城民初字第1232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20-08-28
案件名称
王尚与张海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尚;张海燕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宿城民初字第1232号原告王尚,男,1968年12月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小龙、张成州,江苏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海燕,女,1981年2月2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尚诉被告张海燕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海燕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尚撤回对被告张海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 磊人民陪审员 曹长伟人民陪审员 曹 雨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沙恒金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