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徽民一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4-11
案件名称
张建生诉高秀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生,高×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徽民一初字第120号原告张×生,男,197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高×兰,女,197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原告张×生诉被告高×兰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兰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缺席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生诉称:被告与前夫离婚后,经人介绍于2009年2月与我登记结婚,不久我们便各自出外打工,被告很少回家,即使过年也不回家。被告的女儿在徽县上高中,被告母亲为照顾孩子,便住在我家。2011年2月,我去打工的地方看她,并问她干什么工作,她不说,也不让我去她居住的地方,后借故离开。2011年11月20日我又去山西看她,她给我登记了招待所,要去4600元后不见了踪影。2012年6月我再次去看她,被告还是给我登记了招待所,问我要钱,我说没有,被告便躲着不见了,电话也打不通。结婚后三年多,双方在一起时间不到三个月,先后问我要去生活费2万余元。综上所述,被告与我结婚的目的不纯,且长期分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提出离婚,请依法裁判。被告高×兰缺席未到庭,故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离婚后带着女儿经人介绍,于2009年3月5日与原告在伏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双方便各自外出打工,被告母亲住在原告家以便照顾被告在徽县上高中的女儿。2011年2月原告到山西去看望被告,被告没有说几句话就不见了踪影。2011年8月至11月原告又先后两次去看望被告,被告在招待所与原告见面后,不久便借故离开。原告无奈便独自回家。后原告便与被告失去联系。为此,原告以夫妻分居二年,感情破裂为由提出离婚。另查明,原、被告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无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明及原告庭审中的陈述在案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后不久便各自外出打工,一起生活时间较少,双方一直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2011年2月被告外出打工后便与原告分居至今,原告以夫妻长期分居,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生与被告高×兰离婚;二、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7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王立军审判员 李小龙审判员 李喜龙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