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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铜官执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王红霞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红霞,朱海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铜官执字第108号申请人王红霞,女,汉族,1972年8月3日生,住铜陵市。被执行人朱海林,男,汉族,1968年5月15日生,住铜陵市。上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1999)铜官法民初字第9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朱海林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朱海林的收入人民币330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伍新生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马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