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锦江民初字第3877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三台县乐加成发农村短途客运汽车队诉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台县乐加成发农村短途客运汽车队,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3877号原告三台县乐加成发农村短途客运汽车队。负责人卿发成。委托代理人陈福兴,三台县梓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负责人李昌建。本院在审理原告三台县乐加成发农村短途客运汽车队诉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三台县乐加成发农村短途客运汽车队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三台县乐加成发农村短途客运汽车队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台县乐加成发农村短途客运汽车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自愿承担。审判员 王发广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梁 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