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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澧民一初字第1140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澧县华泰肉类食品有限公司诉李小兰劳动争议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澧县某某肉类食品有限公司,李某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澧民一初字第1140号原告澧县某某肉类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澧县金罗镇。法定代表人俞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某某,澧县某某肉类食品有限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蔡某某,澧县某某肉类食品有限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李某某,女,197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住澧县雷公塔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澧县某某肉类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澧县某某肉类食品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澧县某某肉类食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予。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澧县某某肉类食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澧县某某肉类食品有限公司交纳。审判员  孙元新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蔡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