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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秦民保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韩雪与被申请人赵剑博、王秋丽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雪清,赵剑博,王秋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保字第00053号申请人韩雪清,女,汉族。被申请人赵剑博,男,汉族。被申请人王秋丽,女,汉族。(系被申请人赵剑博之妻)申请人韩雪清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金威啤酒西安有限公司属被申请人赵剑博、王秋丽货款21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及银行存款,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韩雪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赵剑博、王秋丽在金威啤酒西安有限公司的货款21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和银行存款。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程保理审 判 员  余卓君代理审判员  文 娟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杨碟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