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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绵高新民初字第1257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高晗与王子国、绵阳市涪城区龙恩寺佛教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晗,王子国,绵阳市涪城区龙恩寺佛教管理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绵高新民初字第1257号原告高晗,男,汉族。被告王子国,男,汉族。被告绵阳市涪城区龙恩寺佛教管理委员会。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磨家镇4大队龙潭坡。法定代表人释慧敏。原告高晗诉被告王子国、绵阳市涪城区龙恩寺佛教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原告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高晗负担。审判员  王筱莉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高 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