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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浒商初字第1073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宋××与刘××、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刘××,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甬慈浒商初字第1073号原告:宋××。委托代理人:杨×。被告:刘××。被告:吴××。原告宋××诉被告刘××、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宋××的委托代理人杨×与被告刘××、吴××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宋××起诉称:2013年4月13日,被告刘××因经营缺乏资金向原告借款19万元,约定月利率1%,借款期限至2013年5月15日,借款期限届满及时还本付息,若被告刘××违约,原告可向慈溪市人民法院起诉,被告刘××须某某原告实现债权费用,被告吴××以其所有的浙b×××××宝马轿车向原告提供抵押担保。为此被告刘××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条,被告吴××作为抵押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借款到期后,被告刘××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万元。至今被告刘××尚欠借款本金17万元及自2013年4月13日起的相应利息。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诸于法。原告诉讼请求:1.请判令被告刘××即时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7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3年4月13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照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2.若被告刘××未履行给付义务,则依法处置被告吴××提供的浙b×××××宝马轿车抵押物,原告在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有权就抵押物优先受偿;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被告刘××、吴××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刘××、吴××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宋××借款17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3年4月1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照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二、若被告刘××不能清偿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则依法就被告吴××名下的宝马牌轿车(车牌号:浙b×××××,发动机号:n52b25af,车辆识别代码:lbvfp3909csf28526)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由原告宋××优先受偿,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计1900元,由被告刘××、吴××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纳通知书后七天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帐号:37×××92,开户银行为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的,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徐 升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陆丽波附法律适用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条文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关条文第一百七十九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第一百八十八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一百九十五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附执行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