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商初字第2814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温州铭瑞鞋材有限公司与温州赛腾劳保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铭瑞鞋材有限公司,温州赛腾劳保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商初字第2814号原告温州铭瑞鞋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章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蔡以迪。被告温州赛腾劳保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启城。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铭瑞鞋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赛腾劳保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铭瑞鞋材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温州铭瑞鞋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铭瑞鞋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3元,由原告温州铭瑞鞋材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邹丽雅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舜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