耀法民初字第00527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8-12
案件名称
刘少平与白金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少平,白金良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耀法民初字第00527号原告:刘少平,男,汉族,铜川市人,居民。被告:白金良,男,汉族,铜川市人,居民。刘少平与白金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刘少平诉称,2011年9月23日自己将位于耀州区塔坡路147号院房屋以252000元出卖于白金良,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此房为城市规划区,若在2013年12月31日前政府拆迁,赔偿款减去原购房屋款外,剩余部分甲乙双方各50%分配,在2013年12月31日后拆迁,拆迁款与甲方无关。”现白金良不积极配合政府拆迁,导致拆迁赔偿款无法到位。现请求判令白金良按合同约定给付赔偿款50%,并负担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刘少平与白金良协议出售自有房产,双方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并已实际交付了房款及相关有效证件,买受人白金良已履行给付房价款的义务。该房屋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双方约定的给付义务因白金良至今尚未取得拆迁赔偿款,暂时无法履行合同义务。刘少平现请求给付赔偿款剩余部分,无事实依据。故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三)项及《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八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少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80元,予以免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成建军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彭嫚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