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亳民一终字第00714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亳州市药城水都养生会馆有限公司与御圆装饰(安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亳州市药城水都养生会馆有限公司,御圆装饰(安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亳民一终字第007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亳州市药城水都养生会馆有限公司,住所地亳州市中心汽车站。代表人:孔凡华,该公司总经理,委委托代理人:刘维国,安徽重信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御圆装饰(安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徽州大道l35号。法定代表人:杨善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孝关,男,1969年9月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安徽省金寨县。委托代理人:李和久,安徽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亳州市药城水都养生会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御圆装饰(安徽)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1)谯民一初字第003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亳州市药城水都养生会馆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31日以双方已经协商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亳州市药城水都养生会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亳州市药城水都养生会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11025元,减半收取5512.5元,由上诉人亳州市药城水都养生会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亮代理审判员 许 林代理审判员 陈 芹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赵昱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