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牛民管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付远东与四川华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远东,四川华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牛民管初字第134号原告付远东。被告四川华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平。本院受理原告付远东与被告四川华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四川华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青羊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四川华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住所地为成都市金牛区解放路二段95号内,但被告四川华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于2009年11月30日搬离成都市金牛区解放路二段95号,入住成都市青羊区工业总部基地G区10栋办公至今。被告四川华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所有办事机构均在成都市青羊区工业总部基地G区10栋,成都市青羊区工业总部基地G区10栋应为被告四川华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成都市青羊区工业总部基地G区10栋属于成都市青羊区管辖范围,故本案应由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四川华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四川华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化全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