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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民初字第1470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王殿国、鲁桂琴与韩树武房屋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殿国,鲁桂琴,韩树武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1470号原告王殿国,男,194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原告鲁桂琴,女,194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被告韩树武,男,196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殿国、鲁桂琴与被告韩树武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二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殿国、鲁桂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2.50元,由原告王殿国、鲁桂琴共同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玉琢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