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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岳非执审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长沙市岳麓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长沙市岳麓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刘强,张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岳非执审字第00101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长沙市金星大道北路一段517号。法定代表人钟贵荣,局长。委托代理人蒋小华,男,197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岳麓区学士街道计生办专干。委托代理人戴强,男,197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强。被执行人张莎。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岳学士人口征字(2013年)1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原强制执行申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长沙市岳麓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撤回对岳学士人口征字(2013年)1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阳兵审 判 员  刘翰旻人民陪审员  周宝良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曾 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