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彬民初字第00647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张军平与张玉萍离婚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平,张玉萍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彬民初字第00647号原告张军平,男。被告张玉萍,女。原告张军平与被告张玉萍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军平诉称,原、被告2002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2月8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4年生育儿子张晨钊,2007年生于女儿张昭怡。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可,从2004年开始,被告脾气暴躁,对孩子及家庭不管不顾,2011年4月被告与他人同居。2011年5月1日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无音信。现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孩子张晨钊、张昭怡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5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玉萍未答辩。本案争议焦点: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原告举证如下:1、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于2003年2月13日登记结婚。2、彬县义门镇白家宫村村主任杨志科证言一份,证明被告于2011年5月出走后未归。原告同事付祥胜、刘明国、何托平证言各一份,证明自2011年5月份以后从未见过原告之妻张玉萍。本院出示2013年6月14日对被告张玉萍之母杨存谋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被告于2011年10月16日外出外出至今,从未回过家。本院审查认为证据1来源合法,予以认定。证据2、3证言能够相互印证,予以认定。原告质证,对询问笔录真实性无异议,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2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2月8日举行结婚仪式,2003年2月13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4年4月20日生育儿子张晨钊,2007年8月16日生于女儿张昭怡,两个孩子现随原告父母生活。2011年5月1日被告离家出走,双方分居至今。本院认为,被告从2011年5月离家外出,双方分居至今,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应予准许。原告要求抚养两个孩子,被告承担抚养费,因被告外出无下落,本案不予处理,待被告有下落后,可私下协商解决或另案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张军平与被告张玉萍离婚。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弥刚鹏代理审判员 郭荣清人民陪审员 戚富荣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雷青春书 记 员 杨 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