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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杨执字第00135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某某板业(杨凌)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某某板业(杨凌)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杨执字第00135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某某板业(杨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某,首席执行官。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该公司人事行政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某某板业(杨凌)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某某板业(杨凌)有限公司应履行的义务为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6426元、赔偿金36万元,并承担执行费5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强制划拨了被执行人某某板业(杨凌)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71826元。执行费5400元,本院已执行到位。故本案依法做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咸民终字第00373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2012)杨民初字第005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建鹏审判员  王西江审判员  张艳萍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