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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正民初字第872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正民初字第872号原告张某,男。委托代理人王兴平,甘肃三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某,女。本院于2013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的原告张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兴平、被告周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由于婚前了解不足,婚后常因生活琐事争吵打闹,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要求离婚,要求返还彩礼63800元及电瓶车1辆,要求被告之父归还借款10000元。原告在举证期间内递交结婚证一份,并当庭递交了伤情照片3张。被告辩称:其与原告婚后因性格不合,常因生活琐事争吵打闹属于事实,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不同意离婚。若原告坚持要求离婚,则彩礼不予返还,10000的债权原告只有5000元的权利,电瓶车归还给原告,其陪嫁物归其所有。被告在举证期间内未递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11月份经人介绍相识,随后举行订婚仪式,订婚时原告给付彩礼63800元,2012年1月9日举办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2013年5月20日在正宁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结婚时原告购置的财产有六门大立柜1个、电视柜1个、电脑桌1台、梳妆台1台、玻璃茶几1个、1.8米席梦思床1张、三人沙发1套和电瓶车1辆(现在被告娘家);被告的陪嫁物有戴尔笔记本电脑1台(被告已带走)、40英吋液晶电视机1台和被子2条。婚后双方一同外出务工,在务工期间,双方因生活琐事时有争吵打闹,2013年10月4日,原、被告因琐事争吵,被告致伤原告后去了娘家,10月7日,原告带被告到正宁县城为被告购买手机一部后,才将被告接回家中,10月8日被告又去娘家,原告及其家人两次去接被告回家,均未接回。10月15日,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另查明:原、被告有夫妻共同债权10000元(被告之父所借)。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及结婚证在卷所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了解不足,婚姻基础差,婚后不能正确对待夫妻关系,因性格不合,常因生活琐事争吵打闹,致并不和睦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返还彩礼的请求虽然符合法律规定,但不能全额返还,故彩礼应适当返还,但返还的比例不应过低;原告结婚时购置的财产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应归其个人所有;被告的陪嫁物亦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应归其个人所有;被告在庭审中,主张其并非彩礼的实际占有人,不同意由其返还彩礼,因彩礼的给付发生在结婚之前,被告和其父母的财产混同在一起,故被告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被告要求的精神损失无证据支持,青春损失费无法律依据,故其请求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五)项、第十八条第一款(一)项、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张某提出与周某某离婚,准予离婚;二、周某某返还张某彩礼44660元;三、夫妻共同债权10000元由周某某给付张某5000元后,该债权归周某某所有;四、张某婚前财产六门大立柜1个、电视柜1个、电脑桌1台、梳妆台1台、玻璃茶几1个、1.8米席梦思床1张、三人沙发1套均归张某所有;周某某的陪嫁物戴尔笔记本电脑1台(被告已带走)、40英吋液晶电视机1台、被子2条均归周某某所有;五、周某某返还张某婚前财产电瓶车1辆。(上述给付款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张某和周某某各自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潜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侯向锋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