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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杨民初字第00658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邓某某、被告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邓某某,蒙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杨民初字第00658号原告白某某,男,汉族。被告邓某某,男,汉族。被告蒙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与被告邓某某、被告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白某某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孙国萍审 判 员  张艳萍代理审判员  段蔚娟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丹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