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民一初字第11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1-15
案件名称
齐顺海与陈庆金与陈宏斌与与与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海南分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顺海,陈庆金,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海南分公司,陈宏斌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1181号原告齐顺海。委托代理人马相龙,海南大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庆金。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海南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卢俊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巧仕,海南东方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宏斌。本院在审理原告齐顺海诉被告陈庆金、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海南分公司及陈宏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陈庆金、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海南分公司及陈宏斌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顺海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春香代理审判员 梁明明人民审判员 黄 勇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罗明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