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民初字第05542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杨海博与杨飞雷、马小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海博,杨飞雷,马小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5542号原告:杨海博,男,汉族。被告:杨飞雷,男,汉族。被告:马小飞,女,出生年月不详,住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尚村镇梁家村石马路二巷10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址不详。负责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海博诉被告杨飞雷、马小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3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海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25元。审判员 叱红梅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孙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