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金执裁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丹荣与被执行人黄红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丹荣,黄红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裁字第148号申请执行人周丹荣。被执行人黄红光。申请执行人周丹荣与被执行人黄红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2)金民初字第15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即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3)金执字第148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给付欠款本金85000元及其逾期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负担案件受理费1200元,执行费11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红光已支付2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周丹荣。之后,经各方当事人同意,本院于2013年10月31日依法变卖被执行人黄红光所有的位于河池市金城江区南新西路XX号XX局宿舍区内的房产(房产证号:河房权证字第XX**号)一套,变卖所得款项为132000元。申请执行人周丹荣自愿放弃部分利息,确认领取67202元(已领取)后,该笔借款即全部偿清。本案执行费1175元从变卖房产所得款项中扣缴(已扣)。现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157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莫少现代理审判员  覃于平代理审判员  韦宏伟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何芳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