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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东商初字第1676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浙江振宇袜业有限公司、浙XX海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浙江振宇袜业有限公司,浙XX海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楼水安,徐建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东商初字第1676号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百丈东路*******号。代表人:武仙鹤,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俞土根,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振宇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大唐镇合溪口村坑金线南侧。被告:浙XX海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大唐镇开元东路**号。被告:楼水安。被告:徐建芹。关于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浙江振宇袜业有限公司、浙XX海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楼水安、徐建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3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撤回对被告浙江振宇袜业有限公司、浙XX海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楼水安、徐建芹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代理审判员  水红东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林 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