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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二终字第01892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曾秀兰与周至县集贤镇殿镇村二组、周至县集贤镇殿镇村二组北园58户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二终字第018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曾秀兰,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奎屯市第六中学事务管理员。委托代理人熊澄宇,男,1945年5月3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至县集贤镇殿镇村二组,住所地周至县集贤镇殿镇村。负责人杨军发,该组组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至县集贤镇殿镇村二组北园58户。委托代理人南征强,男,196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高小周,男,1964年4月1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秦岭国家植物园(陕西省秦岭植物研究院),住所地,西安市小寨东路*号。法定代表人沈茂才,该院园长���委托代理人陈兴,陕西博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曾秀兰因与被上诉人周至县集贤镇殿镇村二组、周至县集贤镇殿镇村二组北园58户、秦岭国家植物园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2013)周民初字第007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曾秀兰及委托代理人熊澄宇,被上诉人周至县集贤镇殿镇村二组负责人杨军发、被上诉人周至县集贤镇殿镇村二组北园58户的委托代理人南征强、高小周,被上诉人秦岭国家植物园的委托代理人陈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且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2013���周民初字第0074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930元,曾秀兰已预交,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张亚凤审 判 员  肖 勇代理审判员  王慧芳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吕益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