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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3073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茆红梅与王雅丽、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3073号原告:茆红梅,女,1967年7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肥东县。委托代理人:李清,安徽李丰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雅丽,女,1990年4月7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巢湖市。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巢湖市团结东路市政协委员培训活动中心三楼。负责人:张怡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勇,公司员工。原告茆红梅与被告王雅丽、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中心支公司(下称大地财险巢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卫东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茆红梅的委托代理人李清、被告王雅丽、被告大地财险巢湖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茆红梅诉称:2013年8月20日,王雅丽驾驶皖Q×××××号轻型厢式货车,沿S331线由西向东行驶至116km+100m处,撞上在此处掉头的李远胜驾驶的由东向西行驶的皖A×××××号轿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皖A×××××轿车乘车人茆红梅、王玉平受伤的交通事故。本起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李远胜承担主要责任,王雅丽承担次要责任。请求判令:1、王雅丽赔偿原告各项损失8363.27元,大地财险巢湖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王雅丽辩称:我在本起事故中不应承担责任。大地财险巢湖支公司辩称:我公司承保的车辆在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对超出交强险部分,我公司只承担30%的赔偿责任;我公司不承担诉讼费。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0日11时40分,李远胜驾驶皖A×××××号小型客车沿S331线由东向西行驶驶至116km+100m处掉头时,与由西向东王雅丽驾驶皖Q×××××号轻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皖A×××××轿车乘车人茆红梅、王玉平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本起事故经肥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远胜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王雅丽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茆红梅、王玉平无责任。茆红梅受伤后,在安徽省立医院急救医学中心急诊留观3天后至肥东县中医医院住院治疗13天,支付医疗费8363.27元。另查明:茆红梅系城镇居民。皖Q×××××号轻型厢式货车所有人是王雅丽,该车在大地财险巢湖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20万元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间自2012年10月18日至2013年10月17日止。以上事实,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留观小结及出院记录、医疗费发票、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户口簿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王雅丽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违反了法律规定,造成茆红梅受伤,王雅丽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大地财险巢湖支公司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本起交通事故给茆红梅造成医疗费损失8363.27元,对原告的损失,由大地财险巢湖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4000元(交强险医疗费余额),余款4363.27元,由大地财险巢湖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1309元(4363.27元×30%)。对王雅丽辩称其不承担责任的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茆红梅4000元;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茆红梅130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王雅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卫东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永波收款单位:肥东县会计核算中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肥东县支行。账号:13×××29-1062。注:通过银行转款的,请使用上述账号;通过网银转款的,请使用13×××29账号,另外备注:1062(法院);收款单位及开户行不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