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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粤高法刑一终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3-12-02

案件名称

梁雄新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粤高法刑一终字第373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雄新(化名梁毅熙),男,1980年1月9日出生于广东省广州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土华新园左一巷*号。因本案于2012年5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辩护人张展图,广东国慧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梁雄新犯诈骗罪一案,于2013年8月1日作出(2013)佛中法刑二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梁雄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1年3月,被告人梁雄新化名“梁毅熙”,以自己从事高利放贷业务、投资地皮等理由,向陈淑儿提出借款。2011年6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梁雄新陆续向陈淑儿骗取27笔总计人民币66990904元。被告人梁雄新将骗得的款项,其中用于陆续向陈淑儿还款18笔总计人民币3185万元,其它款项用于奢侈消费、赌博及偿还其本人的其他债务,致使尚有人民币35140904元未能归还。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原判认为,被告人梁雄新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身份,使用假名,编造借款用途,骗取他人财物后挥霍,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虽然被告人梁雄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部分赃款、赃物已起回,但本案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不予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梁雄新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人梁雄新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对扣押在案的款物及孳息,属于违法所得部分,发还给被害人黄伟源、陈淑儿,属于被告人梁雄新私人物品部分,发还被告人梁雄新。原审被告人梁雄新上诉提出:1、原审存在严重程序问题,依法应发回重审。辩护人申请对两份合同原件形成的时间先后进行司法鉴定,原审不予鉴定,严重违反诉讼程序;原审剥夺梁雄新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原审违反举证质证的程序,剥夺了梁雄新的最后辩护权。2、原审认定事实错误,本案只是普通的男女情人之间的债务纠纷,不应定性为诈骗罪。梁雄新主观方面没有虚构事实、侵吞财产的故意;虽然梁雄新购买了一些高档商品和房产,但不宜认定为挥霍非法所得;梁雄新手机被盗没有联系陈淑儿,但没有逃匿,逃避债务。请求公正判决。梁雄新的辩护人提出:1、如果判梁雄新有罪,是因为其使用了假名。梁雄新除使用假名外,整个涉案行为没有触犯刑法。梁雄新与陈淑儿是男女情人关系,双方是民事借贷关系、委托理财关系,梁雄新没有侵吞的故意。2、本案事实不清,梁雄新含冤。陈淑儿提供的两份借款合同存在明显疑点,第二份合同数额巨大且蹊跷,借款数额精确到百位数,出乎常理。本案涉案金额特别巨大,一审判处无期徒刑,量刑畸重。请求二审法院将本案发回重审,对两份合同进行笔迹的时间先后鉴定,查清事实,公正判决。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上诉人梁雄新故意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化名“梁毅熙”,与被害人陈淑儿相识。梁雄新在取得陈淑儿的信任后,以从事高利放贷业务、投资地皮等为由向陈淑儿借款,并许诺支付高额利息,骗取陈淑儿的钱款。2011年6月至12月期间,梁雄新从陈淑儿处骗取27笔款项共计人民币66990904元。梁雄新将骗得的款项用于奢侈消费、赌博及偿还个人的其他债务,至案发时尚有人民币35140904元未能归还。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黄伟源的陈述:2010年,我老婆经朋友何顺发介绍认识梁毅熙,当时我和我老婆陈淑儿看到梁毅熙在2010年经常炒楼,感觉他的经济实力雄厚。2011年3月28日,梁毅熙与我老婆在乐从莱茵阁西餐厅签订的借款合同,当时只有他们两个在场。所有的借款合同都是梁毅熙自己拿给我们,因为他没有写电话、地址等信息,他说可以就可以,我们也就相信他了。第一笔是50万元,我们签订借款合同,约定2个月后偿还,借期从2011年3月28日至2011年5月27日止,梁毅熙到期归还人民币五十万元及利息,我们约定的利息是银行贷款利息的4倍。在这之后,我们陆续与梁毅熙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都是贷款利息的四倍(月息为每月2.3-2.4%),还款期限都是最少半个月,最长两个月,金额最少50万,后期越来越多,借款金额有100万、200万、300万、400万总计32笔,但是梁毅熙总计还了5笔总计650万元,到目前为止梁毅熙还有27笔总计6699万元未还。梁毅熙已还的5笔都是在2011年3月28日-5月中旬之间,后面27笔都是发生在6月之后。2011年5月底,梁毅熙声称可以通过法院的关系,取得广州市土地的拍卖,从而获得最大的利润,现急需资金周转。6月9日,梁毅熙与我签署借款合同书一份,借款7223万元,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借期从2011年6月9日至2012年1月16日止。从2011年6月开始,我们陆续27次借钱给梁毅熙,每笔大概100-400万左右,到2011年12月22日,我们总计大概支付给梁毅熙6699万元。我是通过我的兴业银行账户(户名:黄伟源,兴业银行乐从支行,账号:39601786171)、我岳父陈锦洪账户(户名:陈锦洪,兴业银行乐从支行,账号:39635989441)、我岳母梁妙芬账户(户名:梁妙芬,兴业银行乐从支行,账号:39645584391)的网银汇款给梁毅熙指定的其司机黎名华的三个银行账户(户名:黎名华,开户行:工商银行北滘支行,账户6222022013015192702;户名黎名华,开户行:建设银行嘉信城市花园分理处,账户:6227003114370086216;户名黎名华,开户行:农业银行顺德金沙支行,账户:6228481454129153613)。期间我催过梁毅熙很多次,他说钱是买地的保证金,地被拍卖成功后,法院才会把保证金退回来。法院要到2012年1月16日资金才能到账,那时就可以把钱还给我。到目前为止,找不到他人,他的1311271****电话也无法联系到他。我是通过熟人打听,才知道梁毅熙真实姓名叫梁雄新。2、被害人陈淑儿的陈述:梁毅熙向我老公黄伟源借款的事都是我本人经手的。2010年,我通过我朋友何顺发介绍认识了自称叫“梁毅熙”的男子。2011年3月初的一天,梁毅熙打电话给我说想跟我借一些钱,他说他在广州和别人开了一家投资公司需要资金周转,如果借款给他们公司周转1-2个月,借款到期后,他们公司可以支付银行利率4倍的高额借款利息给我,我接到电话后,回家跟我老公黄伟源商量后,就同意借款给他了,于是在2011年3月28日,由我与梁毅熙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后,我就以现金形式借出了第一笔50万元的借款给他,借款期限是两个月,借款利率是银行贷款的四倍,即月息为每月2.56%.第一份合同是在我的车上签订,当时我将车停在兴业银行乐从支行后的桂华路上。签订合同后,我就在车上将50万元现金交给了梁毅熙,当时车上只有我们两个人。借款到期后,梁毅熙按时偿还了本金及利息,之后他在3月至5月中旬,他又以他们广州投资公司需要资金周转为名向我借了4笔款,加上第一笔50万元借款,一共向我借了65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每笔都是1-2个月,利息也是银行贷款利息的四倍。这期间的借款到期后,梁毅熙都能按时偿还本金和利息。后来到了5月底的一天(具体时间我不记得了),梁毅熙约我出来见面,在吃饭期间,他跟我讲,他们广州投资公司正在想办法通过法院的关系拿到广州市天河区的一块地皮,如果拿到这块地后进行拍卖,能够赚取很大的利润,现在急需资金周转,资金用途主要是用来交纳向法院的购地保证金,想向我借款6000-7000万元人民币,我见他之前向我的借款都能按时偿还借款利息及本金,所以,就答复他先回去考虑一下。我回家与我老公黄伟源商量后,同意借款给他。从2011年6月9日至2012年1月16日期间,我陆续通过转账形式转出了总共27笔款项,总金额约6699万元人民币给他。这些借款当时梁毅熙说,到了年底即2012年1月底前都能全部偿还给我。2011年10月下旬的一天,我老公黄伟源跟我讲,已经借了这么多钱给梁毅熙,连一张合同都没有,怕以后万一出事说不清楚,所以,就让我找梁毅熙补签了一份《借款合同》,当时签订合同的时间回签到了2011年6月9日,《借款合同》上的借款金额确定为72238500元整。就是已经借给他的钱的本金加每月2.56%的利息,这样计算出来的,在签订这份合同后,我又在2011年11月至12月间又陆续借了大概1000多万元给他,之后的借款就没有再签订合同了。但到了2012年1月15日,我再打电话给他追讨欠款时,发现他平时使用的手机号码1311271****已经关机了,后来打过很多次电话,一直都是处在关机状态,我才意识到可能是被他骗了。之前的5笔借款梁毅熙有还过现金给我,之后27笔借款没有还过现金,还款都是转账的。2011年11月8日户名冯燕婷向我梁妙芬账户转入的180万元,是梁毅熙的还款。我没有在梁毅熙的公司任职,只是帮忙处理财务。陈淑儿辨认出梁雄新就是化名“梁毅熙”的男子,并对27笔借款共计人民币66990904元明细表进行了签认。3、证人黎名华的证言:我是2011年4月份的时候通过一个朋友介绍开始帮梁雄新开车的。2011年10月份左右梁雄新成立佛山市顺德区璟铿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后,我就一直在这家公司上班了,主要是帮他开车。该公司登记法定代表人是梁雄宇,梁雄宇占90%股份,我占10%的股份,但是实际上我和梁雄宇都是挂名的股东,资金都不是我们出的,公司实际的负责人和老板都是梁雄新。2011年5月份左右,梁雄新曾让我去顺德北滘工商银行、建行佛山顺德大良嘉信城市花园分理处、农行顺德金沙支行,开设过三张银行卡,这三张卡开卡后就一直给梁雄新使用,梁雄新当时跟我讲,他以前在广州有一宗民事案件,别人在起诉他,如果用他自己的姓名,怕会被法院查封,所以,就暂时让我开张银行卡交给他使用。在2011年5月至12月间,曾收到过大概6000多万元,我的银行卡一收到款项后,除有300-400万元让我提现后交给他之外,其余大部分资金梁雄新就会马上让我经手将款项转到“梁雄宇”的建行卡内,然后再让梁雄宇经手将大部分资金转到“杨雪英”的建行卡,或是转到“梁美玲”工商银行账户(开户行:广州市麓景路支行)。2011年11月份的时候,一个偶然的机会,我遇到黄伟源的老婆陈淑儿,闲聊过程中,听她讲起,我老板梁雄新以我们公司需要资金周转为名,向黄伟源借款大概6000多万元,那时,我才知道,这些钱都是她和她老公黄伟源借给梁雄新的,梁雄新使用我的上述账户收取的借款。梁雄新都是以化名“梁毅熙”的身份跟黄伟源借钱的。在2011年5月份之后,梁雄新以杨雪英名义购买了顺德嘉信城市花园五期1座903房,以杨雪英儿子罗嘉诺、罗嘉禧的名义购买了顺德容桂“外滩一号”两间商品房(至今还没有交楼),2011年年底又以现金形式投资了300-400万元以他大姐梁美玲的名义在广州中山4路开设了一家名叫“源德顺酒楼”,同期,还以杨雪英、梁美玲、梁美玲老公钟耀权、钟耀权的姐夫钟伟达等人名义购买了多辆豪华轿车,以上所有的房产、车辆等都是梁雄新在2011年5月份以后购置的,全部都没有挂自己的名字。黎名华辨认出梁雄新,对其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2013013901023957620账户和2013013901024015124账户个人业务凭证及开户资料进行了签认,言明上述业务是梁雄新叫其办理,凭证上的签名是其本人签名,这些卡是梁雄新叫其办理的,平时由梁雄新保管。4、证人杨雪英的证言:我是在2009年的时候在一次朋友聚会上认识梁雄新的。我认识他之后一直到现在都跟他保持着男女朋友关系。我结婚后一直没有工作,认识他之后,主要的生活支出都是梁雄新给我的。我认识他之后,一直不知道他是做什么的。我问他,他也没有告诉过我。从2009年认识他之后一直到2011年5-6月份以前,他每月平均给我约1万元的生活费用,但从2011年5-6月份我就开始见他好像赚了好多钱,花销特别大,也帮我买好很多东西,如房产、高档轿车、手表、首饰、服装等,还往我账户上存入了大笔的资金供我花销使用,我账户里平均都有400-500万元人民币的款项。我平时都叫他“小新”,不过我记得2011年有一次我陪他去医院看病,我见到他在病历上写过“梁毅熙”这个名字,我当时问他,为什么要用这个名字,他就让我不要理他。我名下的银行账户有:⑴工商银行顺德北滘支行账户,卡号:6222082013001141314,目前卡内有167万元左右;⑵建行嘉信城市花园分理处,卡号:6227003114370076159,该卡我2011年销户了;⑶建行佛山碧桂园支行,卡号:6222803114630008862,目前卡内有48万元。这三张卡是梁雄新叫我在2011年5-6月份的时候开设的,他当时让我开设几个银行账户,说会存一些款到这几个账户里,所以他给我的钱应该全部都是先划入了这三个账户。我名下的账户还有:⑷农行顺德牡丹园支行,卡号:6228461450011421013,卡内有约101万元人民币;⑸顺德农行,卡号:6228481452633297215,卡内有约7万元人民币;⑹顺德工行,卡号:6222023602086366366,卡内有50万元人民币;⑺广发行容桂支行,卡号6225681121000721107,卡内有100万元左右人民币;⑻建行顺德碧桂园支行,卡号:4340623110094240,卡内有10万元人民币;⑼建行顺德容桂支行,卡号:6210803110010733,卡内约有130万元人民币;⑽浦发银行广州中山路支行,卡号:6225211081578527,卡内有50万元人民币;⑾汇丰银行广州花园酒店附近的支行,卡号:6229460069252417,卡内有200万元人民币。以上这些账户都是我自己开户的,所有卡内的资金全部从工商银行顺德北滘支行账户,卡号6222082013001141314,建行嘉信城市花园分理处,卡号:6227003114370076159及建行佛山碧桂园支行,卡号:6222803114630008862的这三张银行卡内转账过去或从中提现后存入进去的。全部都是梁雄新给我的,他的钱从何而来我不知道。在广东中山博爱六路购买一套价值约50万元的雅居乐商品房(没有交楼)、在顺德容桂以我和我儿子名义购买了两套保利外滩一号的商品房(尚未交楼),价值总计约500万元;还在顺德大良以我名义购买了嘉信帝苑1座903房,价值约70万元;还以我名义购买了五部轿车,其中一辆雷克萨斯IS250轿车,车牌:粤X7C8**,价值约40万元;一辆雷克萨斯RX350越野车,车牌:粤X6C1**,价值约80万元;一辆雷克萨斯ES250轿车,车牌:粤AJ94**,价值35万元;一辆宝马730LI轿车,车牌:粤XBM1**,价值90万元;一辆奥迪TT轿车,车牌:粤A4AV**。梁雄新给我买了两块手表,一块是“DIOR”牌手表,价值37万港币,一块是“CARTIER”牌手表,价值约30万元港币;两枚戒指:一枚圆形的戒指价值30万元港币,一枚心形的戒指10万元港币;手镯两个,一个价值5万元港币;一个1万元左右港币;一条项链,价值5000元港币;一些白金饰品,大概5000元港币左右,另外还为我购置了一些衣服、鞋帽等,大概3-4万元港币,还有平时的家用大概每月1万元左右。我没有投资经营广州源德酒楼,原来也没有听说过这个酒楼,不知道梁雄新是否用我的名义投资这个酒楼。杨雪英对其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6222082013001141314账户个人业务凭证进行了签认,言明该银行卡是梁雄新叫其办理的,上述业务都是梁雄新和杨雪英一起去办理的,取出的钱也交给梁雄新。5、证人钟耀权的证言:广州源德顺酒楼是由我和妻子梁美玲、她母亲以及她一个朋友开设的酒楼,2012年1月份开的,是别人转让顶回来的,注册资金多少不是很清楚,地址位于广州市越秀区中山四路148号,除她母亲出资占股比较少外,我们三人各持约30%的股份,法人代表是我妻子梁美玲,投资的钱都是我们四人自有的资金。酒店主要是由我和妻子来经营的,她母亲和合伙人都没有参与。我负责楼面及厨房管理工作,梁美玲主要负责文职、后勤工作,包括财务、出纳、人事、采购等。我没有听说过梁毅熙这个名字。我不清楚梁雄新的经济情况,我只知道他在几年前向我老婆借了十多万元,借来干什么就不清楚了,后来有没有还钱我就没有听妻子讲过。我妻子很少提及她弟弟梁雄新的事情,而且我一直在外地工作,很少有机会接触他,他们的关系平常不是太亲近,偶尔姐弟间会闹点矛盾,其他情况就不清楚。我名下有一个农业银行账户,存款只有3万多元,是经营源德顺酒楼所得的薪资收入,源德顺酒楼的30%股权是属于我的。我有一台途观(银色,粤A916**)小车,是我妻子用我以前给她的家用钱给我买的。另外一台雷克萨斯品牌,白色,车牌粤AMK7**,是2011年年底梁雄新为了抵销借我妻子十多万元的钱,以及他自己再添余款来买的,大约花了30多万买的。6、证人梁美玲的证言:我之前一直无业,收入主要依靠我丈夫。我丈夫是厨师长,自2008年起就在外地当厨师,而我就留在广州生活并照顾我们7岁的女儿。两三年前我把存的十万元以2100多元的月供在清远市供了一套房子。2012年1月2日,我和丈夫钟耀权、母亲以及一个叫杨雪英的朋友合伙开了一间叫“源德顺”的酒楼,之后我就在这个酒楼里工作了,收入构成是月薪5000元加上利润30%的分成。源德顺酒楼注册资金68万,地址位于广州市越秀区中山四路,除我母亲出资占股比较少外,我们三人各持约30%的股份,法人代表是我,投资的钱都是我们四人自有的资金。酒店的经营主要是由我和丈夫承担。我负责酒楼办公室的日常管理,包括财务、出纳、人事、采购等工作;钟耀权负责楼面及厨房管理工作。我没有听说过梁毅熙这个名字,我不认识这个人。7、证人黄成章的证言:我原来是开出租车,梁雄新在一年前经常坐我的出租车,认识我之后他让我给他开车并付我工资。从2012年2月13日开始,我帮梁雄新开粤XBM1**宝马小汽车,他每月给我5000元工资。我除了开粤XBM1**宝马小车外,还给梁雄新开粤AJ94**的凌志小汽车。但是我从未见过行车证,不知道这两辆小汽车的车主是谁。梁雄新有公司在乐从德富塑料城德富大厦。他老婆住在容桂大道中的一个小区,她老婆名字我不知道,我听别人称呼她“杨小姐”。梁雄新身边人一般叫他“新哥”,但“梁雄新”是否是他的真实姓名我不清楚。他每天都让我把他送到广州中山四路的源德顺酒楼,或者是去乐从德富塑料城德富大厦。8、网上银行客户回单,证实从2011年6月9日至2011年12月22日黄伟源通过自己的账户、梁妙芬、陈锦洪的账户分27次陆续给梁雄新指定的黎名华账户汇款共计人民币66990904元。9、收、付款明细表,证实从2011年6月9日开始,黄伟源和陈淑儿前后分27笔、共计66990904元汇款给梁雄新。10、被害人黄伟源身份材料,证实其身份情况。11、佛山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第四大队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12、佛山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第四大队出具的搜查笔录,证实2012年5月10日,依法对杨雪英在中国农业银行顺德牡丹园支行开设号码为802032的保险柜进行搜查,从中搜出汽车钥匙、戒指等物品;2012年5月10日依法对佛山市顺德区容桂镇信德上城2座17A房进行搜查,从中搜出银行卡、手表、戒指及手袋等物品。13、佛山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第四大队出具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1)2012年5月10日扣押了钟耀权持有的粤ANK7**雷克萨轿车一辆(含车钥匙1把),粤A916**大众牌轿车一辆(含车钥匙1把),粤A916**汽车行驶证1本。(2)2012年5月10日扣押了杨雪英持有的饰品1个、吊坠2枚、戒指5枚、手表2只、手镯3只、项链1条、银行卡14张及港币10万元、人民币1万元,车钥匙4把。(3)2012年5月14日扣押了杨雪英持有的粤A4AV**奥迪牌TT系列轿车一辆(含车钥匙2把),粤XBM1**宝马牌730Li系列轿车一辆(含车钥匙1把),粤X7C8**雷克萨斯IS250轿车一辆,粤X6C1**雷克萨斯RX350轿车一辆(越野型,含车钥匙3把),粤AJ94**雷克萨斯轿车一辆,浅棕色ChristianDiar手袋1个。(4)2012年5月18日扣押了梁雄新手表1只、戒指1枚、项链1条、身份证一张(梁雄新,440105198001095714)。14、佛山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第四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侦查人员于2012年5月9日晚20时左右,在广州中山八路源德顺酒家门口将梁雄新抓获。15、广州市公安局华州派出所出具的梁雄新的户籍资料,证实梁雄新身份情况。16、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1996)海刑初字第239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梁雄新的前科情况。17、佛山市公安局出具的佛公函[2012]59号、63号《关于禁止办理涉案房屋转让、过户的函》,证实公安机关分别发函给佛山市顺德区土地房产交易中心、中山市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所,要求停止办理顺德嘉信城市花园五期1栋903(杨万添,440623194812306417)、顺德容桂保利外滩花园11座2302号(罗嘉诺,440681200401245914,法定监护人杨雪英,440681197711116427)、10座1001号(杨雪英)、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南外环路8号凯茵新城03区16幢3001房(杨雪英)的转让、过户相关手续。18、商品房买卖合同⑴杨万添于2011年7月5日签订的以783586元人民币购买的顺德嘉信城市花园五期1栋903的购房合同。⑵杨雪英作为罗嘉诺的法定监护人于2011年7月16日签订的以2941650元人民币购买的保利外滩花园11座2302的购房合同。⑶杨雪英于2012年3月19日签订的以55万元人民币购买的中山凯茵新城03区16幢3001房的购房合同。⑷杨雪英于2011年5月27日签订的以2054167元人民币购买的保利外滩花园10座1001号的购房合同。19、由佛山市顺德区嘉祈房产有限公司提供收款凭证,证明杨雪英用建设银行尾数是6159的账号于2011年6月30日刷卡支付了5万元购房款;杨雪英用上述账号在7月5日刷卡支付了343586元,7月22日刷卡支付了14万元,用现金支付了25万元;杨雪英用工商银行尾数是1314(S)的账号于10月31日刷卡支付了25489.49元,购买了顺德嘉信城市花园五期1栋903(房产登记在杨万添名下)。20、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出具的机动车档案资料,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顺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出具的车辆查询结果证实:2011年7月5日钟耀权以26.68万元购买大众SVW6451CED小车一辆(车牌号:粤A916**,车架号码:LSVUC65N0B2620108,发动机号:681565)。(含增值税)2011年8月10日杨雪英以81.8万元购买雷克萨斯3456CC轻型客车一辆(车牌号:粤X6C1**,车架号码:JTJBK11A2B2439351,发动机号:2GRJ434145)。(含增值税)2011年9月22日杨雪英以34.38万元购买雷克萨斯2500CC小轿车一辆(车牌号:粤X7C8**,车架号码:JTHBK2620B5157006,发动机号:4GR0771021)。(含增值税)2011年10月25日杨雪英以80万元购买宝马2996CC小轿车一辆(车牌号:粤XBM1**)。(含增值税)2011年12月4日钟伟达以33.8万元购买雷克萨斯2500CC小轿车一辆(车牌号:粤ANK7**,车架号码:JTHBK2621B5162490,发动机号:4GR0788705)。(含增值税)2012年2月17日杨雪英以50万元购买奥迪CC轿车一辆(车牌号:粤A4AV**,车架号码:TRUBFB8J4C1001625,发动机号:CES014286)。2012年3月26日杨雪英以33.5万元购买雷克萨斯2362CC小轿车一辆(车牌号:粤AJ94**,车架号码:JTHBW46G3C2057299,发动机号:2AZH832173)。(含增值税)经查询,梁雄新名下有一辆粤XXY7**思域牌DHW7180B型小轿车。21、电话号码1311271****通话清单。22、佛山市顺德区档案馆房地产档案室出具的证明,证实杨万添拥有顺德大良街道办事处德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祥和路嘉信城市花园五期1栋903,顺德容桂街道办事处振华社区居民委员会书院5巷1号;罗嘉诺的购买顺德容桂街道办事处小黄圃社区居民委员会外环路2号保利外滩花园11座2302号;杨雪英购买顺德容桂街道办事处小黄圃社区居民委员会外环路2号保利外滩花园10座1001号,购买容桂街道办事处海尾社区居民委员会文海西路10号新境界花园79号汽车位。23、黎名华的工商银行6222082013001113792账户理财金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证实在2011年7月1日收到一笔陈锦洪440万元的汇款,7月8日收到一笔陈锦洪130万元的汇款,7月13日收到一笔梁妙芬360万元的汇款。24、报表单,证实2011年7月1日至12月26日黎名华工商银行6222082013001113792的账户共计收到18笔资金,总额达4185万元人民币。25、梁雄宇的牡丹灵通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26、梁雄宇签认的银行取款凭证复印件。27、跨行支付系统大额支付业务收报清单。28、梁美玲的理财金账户、牡丹灵通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29、杨雪英的理财金账户历史明细清单。30、佛山市顺德区璟铿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证实该公司2011年10月14日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为梁雄宇,注册资本100万元,出资人为梁雄宇、黎名华,分别占股90%、10%。31、广州食客三仟饮食有限公司变更登记资料,证实该公司于2007年11月2日成立,2011年12月16日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梁美玲,公司地址为广州市越秀区中山四路148号二楼、三楼部分,由梁美玲、钟耀权、简丽霞及杨雪英共出资68万元,向广州百利商贸有限公司、严小萍、严小武购买全部股份,杨雪英出资204000元,占股30%。32、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出具的《证明》,证实梁毅熙(身份证号440106198001095714)在广州市天河区无人口信息资料。33、佛山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第四大队出具的《梁毅熙户籍资料查询经过》,证实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查询,有梁毅熙(身份证号码652901197911228015)身份证户籍资料。34、佛山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第四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看守所出具的《健康检查笔录》,证实在本案侦查及审讯过程中无对梁雄新诱供、刑讯逼供,梁雄新20**年5月10日检查无外伤。35、借款合同,证明2011年3月28日梁雄新以“梁毅熙”的名字与陈淑儿签订一份总额为50万元借款合同;梁雄新以“梁毅熙”的名字与黄伟源签订了一份总额为72238500元的借款合同,期限从2011年6月9日至2012年1月16日。36、佛山市公安局冻结财产通知书(回执),证实公安机关于2013年3月22日冻结杨雪英名下存款共计人民币11559008.44元、港币62005.01元,具体如下:冻结中国农业银行顺德牡丹园支行6228461450011421013账户人民币3036079.58元,顺德桂洲支行6228481452633297215账户人民币71306.43元;冻结中国建设银行容奇支行6210803110010733账户人民币1159636元,顺德碧桂园支行6222803114630008862账户人民币103069.22元、4340623110094240账户人民币991758.98元;冻结中国工商银行佛山北滘支行6222082013001141314账户人民币1676470.67元,广州东风中路支行6222023602086366366账户人民币502000元;冻结上海浦发银行广州分行东山支行6225211081578527账户人民币502269.13元;冻结广发银行佛山顺德桂洲支行6225681121000721107账户人民币1154737.86元、港币32005.01元,6228481452633297215账户人民币72987元;冻结汇丰银行(中国)广州分行629110875050账户和009110875427账户人民币2360000元、港币30000元。37、梁雄新的供述和辩解:平时大家都叫我“小新”,我从2011年开始用过一个假名叫梁毅熙。因为我离过婚,又有前科,觉得用真名梁雄新不是很方便,所以用了梁毅熙这个名字。2011年3月,我通过佛山市顺德区正通评估公司一个叫阿发的人介绍认识陈淑儿,我当时想找银行贷款来炒房,阿发就介绍兴业银行乐从支行的客户经理陈淑儿给我认识,后来因为其他问题没有贷到款,这样就认识了陈淑儿。3月份,她借了第一笔款共计90万元人民币给我,后来3-4月份,我分批向她借了总共大约600万元人民币,前期的这些借款我全部偿还,并且支付了总共50万元的借款利息。我骗她说要“放数”(高息放贷)给别人,而且可以支付月息10%的借款利息给陈淑儿,她答应借款,前期每次我借款的期限都是一个月。当时我是想从陈淑儿哪里搞钱过来做投资,后来一直没有做成,就将钱连本带息换给了陈淑儿,并没有将钱用于“放数”。我见她比较有钱,又编造了要高利放贷给别人和准备投资广州南沙一块地向法院交保证金这些理由,从6月至12月间骗陈淑儿约5000-6000万元人民币的借款,期间我用陈淑儿给我的款项偿还了她大约3000-4000万元,我欠她约1100万元人民币。我实际没有高利放贷给别人,也没有真实投资广州南沙地皮,这些是我为了让陈淑儿相信我编造出来的借款理由。陈淑儿的借款约2000万元被我用于购买高档车辆、购置房产、名牌手表等物品,去澳门赌博输了一部分资金。我帮女朋友杨雪英购买了一块价值20多万元的手表和一枚20多万元的戒指。为杨雪英在广东中山博爱六路购买一套价值约50万元的雅居乐商品房,在顺德容桂以杨雪英的名义购买了两套保利外滩一号的商品房,价值总计400万元;在顺德大良以杨雪英名义购买了嘉信帝苑1座903房,价值约60万元。还以杨雪英名义购买了五部轿车,其中一辆雷克萨斯IS250轿车,车牌粤X7C8**,价值约40万元;一辆雷克萨斯RX350越野车,车牌粤X6C1**,价值约80万元;一辆雷克萨斯ES250,车牌粤AJ94**,价值35万元;一辆宝马730轿车,车牌粤XBM1**,价值90万元;一辆奥迪TT轿车,车牌粤A4V**。为我姐梁美玲购买了一辆雷克萨斯IS250,车牌粤ANK7**,价值40万元;为姐夫钟耀权购买一辆途观越野车,车牌粤AW91**,价值30万元。我以杨雪英名义购买过一辆宝马335轿车,车牌我不记得了,价值60万元,以我姐姐梁美玲的名义购买了一部讴歌越野车,车牌粤A180**,价值89万元,这两部车已被卖给别人。我自己买了一块劳力士手表,价值8万元港币;买了一枚钻戒价值13000元港币。还有10多万元被我在澳门赌博输掉了,剩余的钱用于平时旅游、购买名牌服装等个人消费。有330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借款,是我向一个叫柳银典的人借的。还有部分剩余款项在杨雪英的个人账户里。陈淑儿给我的借款都转入了我以前的司机黎名华在佛山工行、佛山农行、佛山建行开设的个人账户,具体收款账户的账号等基本情况我不记得了,收到借款后,我通过我堂弟梁雄宇、女朋友杨雪英等人的账户转款。偿还陈淑儿的借款直接划入陈淑儿指定的户名为“梁妙芬”在兴业银行和她父亲的账户,以现金形式分批偿还了约200万元人民币给她。总共偿还了4000万元。我一直以“梁毅熙”、身份证号码440106198001095714的虚假身份跟陈淑儿借款,与她签过两份借款合同,一份是借款金额50万元的合同,另外一份签的时候借款金额是空白的。两次签合同都是在陈淑儿车上签的,当时车停在乐从兴业银行附近的停车场。梁雄新对两份借款合同进行了签认,称两份合同中“梁毅熙”的签名均是其本人所写,标的额为人民币72238500元的合同其签字时金额栏是空白的;对收、付款明细表进行了签认,言明表上27笔资金共计人民币66990904元与其2011年6月至12月间向陈淑儿借款金额相符;对梁雄宇的中国工商银行2013013901024254867账户和黎名华的中国工商银行2013013901024015124账户个人业务凭证进行了签认,言明两个账户是梁雄新叫梁雄宇、黎名华办的,平时是由梁雄新保管、使用,业务是由梁雄新分别叫梁雄宇、黎名华和他本人一起去办的。对于上诉人梁雄新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1、本案中的借款合同,第一份为2011年3月28日梁雄新以“梁毅熙”的名字与陈淑儿签订的一份总额为50万元借款合同;第二份为梁雄新以“梁毅熙”的名字与黄伟源签订的一份总额为72238500元的借款合同,期限从2011年6月9日至2012年1月16日。对于第二份合同,原审判决认定该合同能证实梁雄新与被害人之间有借款行为的事实,借款时间、金额应当以银行往来账户明细所记载的交易时间、金额为准,两份合同原件形成的时间先后并不影响借款时间的确认,故原审判决对两份合同形成的时间先后没有进行司法鉴定并无不当。2、一审法院三次开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审理时,已通知被害人陈淑儿和黄伟源到庭作证,对于其他证人一审以当庭出示其证言的方式进行质证亦符合法律规定,梁雄新在一审的诉讼权利已得到充分保障,一审法院并无剥夺其辩护权及最后陈述的权利。3、梁雄新使用的“梁毅熙”身份证(号码652901197911228015,阿克苏市公安局签发,有效期2012.5.18至2032.5.18),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梁毅熙”(号码652901197911228015)具有身份资料信息登记,该身份证于2012年5月18日签发,时间在梁雄新因本案被羁押之后。梁雄新通过不正当途径取得该身份证的行为属非法,并不因此取得该身份证所载之身份。梁雄新在两份借款合同中留下的身份证号码440106198001095714与其本人身份证号码不符,也与“梁毅熙”(号码652901197911228015)身份证号码不符。4、本案并无证据证实梁雄新与陈淑儿是男女情人关系,陈淑儿对此亦予以否认。梁雄新故意隐瞒身份以“梁毅熙”的化名与陈淑儿进行交往,可见其不希望与陈淑儿正常交往,亦说明梁雄新是在编造谎言。因此,梁雄新所谓本案系情人之间债务纠纷、借贷关系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5、梁雄新曾供述其以高利放贷和准备投资地块等理由,从2011年6月至12月间骗陈淑儿的借款,用借款购买了高档车辆、购置房产、名牌手表等物品,以及赌博、偿还债务。并供述陈淑儿的借款都转入了黎名华的个人账户,之后通过梁雄宇、杨雪英等人的账户转款。其供述与本案的在案证据能够相互印证。6、梁雄新对其诈骗的事实曾经多次供认在案,综合在案证据足以认定该事实。梁雄新虚构“梁毅熙”的身份,使用该假名,编造借款用途,骗取被害人陈淑儿和黄伟源的财物,并很快用于购买高档商品和房产、赌博及偿还个人债务等予以挥霍,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实际骗得了被害人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梁雄新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因此,上诉人梁雄新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梁雄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上诉人梁雄新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慧群代理审判员  苏智丽代理审判员  龚格致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方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