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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范民初字第1042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原告吴春峰与被告黄守瑞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春峰,黄守瑞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范民初字第1042号原告吴春峰,女,1974年09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范县。委托代理人张建魁,河南忠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黄守瑞,男,1970年0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范县。委托代理人丁玉玲,范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本院于2013年10月09日受理原告吴春峰与被告黄守瑞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吴春峰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春峰撤回对被告黄守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吴春峰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庆合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祝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