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宣区民初字第977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9-12-31
案件名称
朱晓强与张国成、童正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朱晓强;张国成;童正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一二项
全文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宣区民初字第977号原告朱晓强,男,197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被告张国成,男,1968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被告童正娥,女,1971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原告朱晓强诉被告张国成、童正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朱晓强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是被告原租住地,因其不能提供张国成、童正娥现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朱晓强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旺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海芬 搜索“”